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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4 11:19 上傳
利用駕考監督的職務便利,一位車管所民警收受十余個考場負責人近30萬元,在監考時放松監管,使這些考場通過率得以提高,涉案部分考場向學員收取“包過費”。
咸陽市渭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間,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民警陳某利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考試員,負責機動車駕駛員考試監督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接受咸陽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考場相關人員的請托,為相關考場謀取利益,在機動車駕駛員考場監督考試時,多次收受咸陽十余個考場相關負責人共292500元。陳某收受款項后會在相應考場監考時放松監管。
2018年10月,陳某向咸陽市監察委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贓款292500元。
判決書中的書證部分顯示,微信轉賬記錄證實涉案部分考場向學員收受“包過費”。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考試員,負責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督工作中形成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2925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受賄罪。
鑒于陳某有自首、積極退贓、真誠悔罪等情節,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292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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