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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學校欠考慮,再怎么健康節,也不能讓穿日本鬼子軍服整齊的通過主席臺,哪怕是被八路軍押解或投降的動作也可以,當然舉辦校園文化是好的,但是這種形式是否恰當,希望學校領導要好好反思一下。 |
大表哥 發表于 2014-10-31 08:45 是啊我們應該首先去調查,而不是猜測在作出評價 ![]() |
本帖最后由 流浪過客 于 2014-10-31 08:45 編輯 我們都沒有實際看到但也不希望某些人看問題不要上綱上線,把自己私人關系感情參加里面去維護辯解 ![]() 從昨天(10月30日)下午開始,一張“中學生穿著日本軍服走運動會方陣”的照片引起了微博網友的吐槽,學校無知、學生沒素質等批評聲音充斥網絡。今天上午,咸陽彩虹學校給出回復,被拍的學生是要演出一個愛國節目,日本軍服是道具服裝,因為照片沒有被拍全,才造成了網友的誤會。 昨天下午,咸陽市彩虹學校舉辦第十屆體育健康節,一張學生穿著日本軍服走方陣的照片遭到了不少網友的批評和吐槽。 記者今天從咸陽中學宣傳信息處了解到,照片上的學生都是參與健康節節目演出的學生,并不是網友所說的“創意方陣”。“這是高一年級排練的《亮劍》里的一個故事,日本軍服是節目的服裝道具,主角是李云龍。”彩虹中學宣傳信息處任老師說,照片上是在健康節上學生隨機拍的,是一個演員的進場過程。“學生在隊伍前面還拉了一個‘勿忘國恥 振興中華’的橫幅,但由于照片沒有拍全造成了網友的誤會。” 據任老師介紹,彩虹中學組織這次演出的主題是為了弘揚愛國主義,再現英雄形象。“我們的節目中不僅有李云龍,還有江姐、狼牙山五壯士等愛國人物。”任老師告訴記者,本來是愛國的節目,但在網上卻被罵成了學生不愛國、沒素質,學生們都覺得很委屈。 彩虹中學高一年級的楊同學通過私信聯系到西部網,他說,為了這次演出,同學都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辛苦排練,現在卻被人說三道四,大家心里都不高興。“我希望微博上的謠言能夠停止,不要再傷害學校的師生。 來源:西部網 |
沒道德底線,要求他們道歉!!!! 【網絡謠言司法解釋 謠言被轉500次可判刑】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通過信息網絡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后果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等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對他人犯罪活動不明知的,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明確網絡誹謗犯罪適用公訴七種情形 《解釋》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